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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強制措施的目的有什麼

變更強制措施,是指司法機關因案件情況的變化而改變已採取的強制措施。
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撤銷或者變更。
對被羈押正在受偵査、起訴、一審、二審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辦結,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辦法對社會沒有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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