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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強制措施的條款

刑事訴訟 閱讀(1.46W)
變更強制措施的條款
關於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可以分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和可以變更強制措施兩種。
(一)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4、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宣判後立即釋放;
5、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二)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撫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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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釋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