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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適用調解程式的案件達成協議並已履行的;
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作出處理決定後,因執行物件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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