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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1.75W)

拘留和逮捕的區別如下:
1、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准、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羈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羈押期限,通常為10日,最多為14日;逮捕後的羈押期限為整個法定辦案期限。
3、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同:
(1)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一種緊急情形;
(2)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