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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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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拘留和逮捕二者都屬於強制措施,不同的在於:
1、執行地點、執行程式不同。刑事拘留一般在立案後,執行地點在拘留所,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必須經檢察院批准或法院決定後,達到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逮捕一般在看守所執行。
2、適用條件不同。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是: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人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逮捕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羈押時間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為十四日,最長可達三十七日;逮捕的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但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具體延長多少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具體的案情而定,但一般情況下,實施逮捕了的都是有極大機率判刑的,因此一般情況下被逮捕後,到起訴、審判、直至最終判刑入獄,會被一直羈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加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