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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他訴訟中的證據是一樣的行政訴訟證據也由書證,物證,視聽證據以及證人證言、勘驗和現場筆錄,鑑定結論的等分類。所以在清單上要將具備這幾項的證據型別注意按照名稱,內容,分數,備註等進行填寫。《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資料;(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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