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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證撤銷和登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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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證撤銷和登出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許可證撤銷和登出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1)吊銷是一種行使法律處罰行為,具有強制性和制裁性;

(2)撤銷是一種對行政許可的法律收回行為,具有剝奪性和不可逆轉性以及補救性;

(3)登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同時,也具有程式性質。

2、概念的不同

(1)登出的意思是向系統發出清除現在登入的使用者的請求,清除後即可使用其他使用者來登入你的系統。登出不可以替代重新啟動,只可以清空當前使用者的快取空間和登錄檔資訊。

(2)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資質資格由於過期或者不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由資質發放管理方採取的一種取消行為。

(3)吊銷是指收回並登出,即吊銷是指由有管轄權力的部門停止原來准許進行某項活動的物件停止該項活動並收回准許文字的執行過程,一般帶有強制性。起因基本是由於該物件違背或違反了發放文字時的約定所致。

3、物件不同:

(1)登出的意思是向系統發出清除現在登入的使用者的請求。

(2)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撤銷是直接撤回並登出,它一般是強力部門作出的,其作出的後果一般是會有保障執行的

(3)吊銷:它主要應該和撤銷相比較,因為它所針對的也是單位。 一般是被吊銷人只要不主動找到決定吊銷的單位,那麼作吊銷決定的單位單方是無法直接強制被吊銷人交回其執照或者公章等的。 吊銷一般原來的一些許可手續並沒有收回,只是通過登報或廣告的形式公佈,宣告其部分功能作廢。

以上就是行政許可證登出和撤銷的相關區別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行政許可證的上述處理措施,都是基於實際的需要來辦理的,如果涉及到違法辦理或者私自注銷等情況,是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的,是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