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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辦。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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