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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許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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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許可什麼意思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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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是什麼意思呢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物件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由此可見,行政審批是按審批主體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的審批行為,面比較寬。而行政許可的主體是行政機關,物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容是准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