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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強制執行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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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行政強制執行時間是多久?

稅務行政強制執行時間是多久?

稅務行政強制執行3個月期限,稅務機關罰款開始時間為納稅人逾期繳納罰款的3個月以後,對於稅務自執罰款具備逾期不履行,不申請行政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納稅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起訴。

1、罰款的強制執行

稅務行政機關“自執”罰款的開始時間應為納稅人逾期繳納罰款的三個月後。

2、稅務行政機關“自執”罰款須同時具備逾期不履行、不申請行政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三個條件。

3、提出行政複議的期限為六十日;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起訴,而起訴的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為三個月。

二、稅款與滯納金的強制執行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扣款、扣押、查封、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

2、對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為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稅務行政機關對稅款和滯納金可以依法“自執”,“自執”的條件只有一個,即只要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滯納金;不論納稅人是否提出複議、起訴,均不影響稅務機關“自執”權的行使同時,“自執”的開始時間為繳納或解繳稅款、滯納金的規定期限後第二日。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以,如因稅款、滯納金而依法發生複議或訴訟的,納稅人一般都已繳納或解繳稅款、滯納金,除非屬擔保執行的情況。而在擔保情況下,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第一款的規定,“自執”的開始時間亦為擔保人繳納稅款規定期限後第二日。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滯納金,納稅擔保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擔保稅額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然沒有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扣款,扣押查封變賣的強制措施。納稅人在稅務納稅上發生爭議,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決定繳納。

在我國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的行為規定中,我國的相關的稅務行政部門也是需要通過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當然,當事人可能對於稅務機關的這種強制執行想要申請行政複議,此時也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