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判決型別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 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 違反法定程式的;
④ 超越職權的;
⑤ 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③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二、行政訴訟具有哪些特徵?
我國的行政訴訟主要具有如下特徵:
(一)行政訴訟是解決一定範圍內的行政爭議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被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四)被告只能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或組織。
三、行政訴訟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以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行政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肯定會支援行政單位的行政行為的。而且,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很多行政行為必須得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滿意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