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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駁回起訴後還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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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下落不明駁回起訴後還可以起訴嗎?

被告下落不明駁回起訴後還可以起訴嗎?

被告下落不明駁回起訴後還可以起訴,但需要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後,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式上予以駁回,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指法院對原告的訴請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援。按照法律規定,“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及訴訟請求重新起訴,若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於: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

二、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條件

第一,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援。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援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援,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係。

錯誤主張法律關係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係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對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包括特殊訴訟時效),原告喪失的僅為勝訴權,並未喪失程式上的訴權。

在司法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因被告不落不明而被駁回起訴的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訴訟請求事項來進行認定和處理的,但提出起訴也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相關程式不清楚的,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