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處行政處罰的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
二、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區別有哪些?
1、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適用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性法規以及合法的規章;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典。這是因為關於《刑法》的規定,是國家的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無權規定刑事處罰。
2、處罰實施機關不同:行政處罰在我國是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因此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而刑事處罰是屬於國家的司法權範疇,因此只能由法院實施。
3、違法者主觀狀態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在刑事處罰中,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影響很大,是判斷罪與非罪、此罪或者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即有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不過細的研究這一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
四、行政處罰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行政處罰的適用物件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行政部門雖然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但是實施行政處罰也有嚴格的適用條件,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沒有權利濫用公權,隨意對民事主體進行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如果對行政處罰有爭議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通過行政訴訟取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