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能夠知道一些行政處罰的相關概念以及法律法規,但是如果在行政處罰中,案件中止了,肯定會有條件限制的,那麼行政處罰案件中止的條件有哪些?根據相關的規定,對於案件中,是有一定的年齡的條件,以及適用範圍的規定,具體我們來看下面的文章。
行政處罰案件中止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行政處罰案件中止的事項,出現以下情況不予行政處罰:
A.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公安機關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行政案件終止調查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所以我們在閱讀過的能夠清晰的瞭解了行政處罰中的一些案件終止的條件,那麼這一天也就能夠充分的證實了,國家對於行政處罰的一些相關規定,可能還會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果想了解更多行政處罰案件中止的條件,那麼請隨時聯絡我們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