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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死亡後的訴訟如何進行

行政訴訟 閱讀(1.37W)

被告死亡後的訴訟如何進行

被告死亡後的訴訟如何進行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被告人死亡的,法院應當終止審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即如果被告人無罪,法院將宣判該被告人無罪。如果其有罪,法院將終止審理該案。民事賠償部分,單獨提起訴訟沒有問題;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則原則上可以繼續審理。

一、《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三、民事賠償的主體,不僅僅是被告人,原則上應當繼續審理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刑事案件被告人死亡的,被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一般沒有爭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刑事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靈活處理。

被告人死亡的,但因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並不僅限於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43條規定還應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死亡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願代為賠償的,應當准許。

訴訟中被告死亡,如果該訴訟是民事訴訟案件,法院會中止審理,等待繼承人是否參加訴訟的決定,這主要是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該訴訟是刑事訴訟,法院會終止審理,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因為即使追究了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也無法接受刑事懲罰,也就達不到刑法的教育與改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