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連續的解釋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2.1W)

在首次違反行政處罰法的基礎上,以兩年為界定條件,兩年之內為連續狀態,而兩年之外則為繼續狀態。連續行為有加重處罰的可能,而繼續行為則不會的。

行政處罰連續的解釋是什麼?

從廣義上說,連續違法包括以某種行政違法為常業或習性的違法。比如長期出售偽劣商品作為謀生手段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就是典型的常業違法。單獨看,此類行為人的每一次出售偽劣商品行為均可構成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但因其進行的是同種類違法,所以法律上仍規定為一事,而不是以同類多事分別處罰。

連續違法每次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屬於同一違法形態,認定相對容易,困難在於選擇性的連續違法是否為同一違法。

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的時效是兩年,超過此時效之後行政機構就不得再作出任何的行政處罰決定。故此為了使得違法者受到處罰,不僅行政職員需要排查行政違法行為是否存在,公民在發現違法行為存在之後,也需要及時的向行政機構舉報。

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的時效是兩年,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3、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裡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於“連續”狀態的,對其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最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後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4、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複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都是有既定的追訴時效的,此時效是由法律規範明文規定的,各國家機關的職員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需要看一下違法案件是否已經超過了時效,若是已經超過了,就不能再處罰違法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