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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行政執法的處理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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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對於我們並不陌生了,不管是警察,城管還是其他崗位都有臨時工的身影。但是社會上發生的一系列暴力執法,城管打人等事件往往都由臨時工出來承擔的責任,也因此臨時工一時也是替罪羊的代名詞。“臨時工行政執法的處理合法嗎”也是一時間社會關注的熱點。今天小編就和大家談一談這個問題。

臨時工行政執法的處理合法嗎?

臨時工行政執法的處理合法嗎?

1.“臨時工”不具備行政執法權,只可從事輔助性事務。

長期以來,很多人都有一個誤解,認為臨時工應當是可以執法的。但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除此之外,“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法》也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由此可知,“臨時工”並不具備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

臨時工只有協助執法權,他們只能在正式執法人員的指導下從事一些輔助性事務。比如,協警可以在交通執法中維持秩序、宣傳教育,協管可以在城管執法中巡查、勸導、通知等,但是他們不能作出罰款或沒收決定,這些只能由正式的執法人員來行使。

在臨時工的身份關係尚未理順且尚不規範的情況下,也不適合賦予臨時工參與行政執法的資格。一方面,在財政經費有限的情況下,一些單位聘用臨時工,會造成了事權和財權的不對等,臨時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他們就會想辦法通過不正當途徑“弄錢”;另一方面,某些單位聘用“臨時工”的初衷,可能就是為了方便轉嫁責任,出了事情好拿臨時工當擋箭牌;此外,某些單位會聘用臨時工來完成一些正式人員不願做、不會做或不屑做的事情,勢必會造成勞動者之間的工作轉嫁,並由此帶來借身份和職位所進行的尋租活動。

各地專門針對協管員制定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員管理辦法》中也明確規定協管員不具有行政執法權。

2.“臨時工”履職違法,用人單位難逃其責。

既然“臨時工”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行政執法權,他們在履職過程中若有侵權違法行為,該如何追責呢?

記者整理了近幾年“臨時工”參與執法的數起典型事件,發現“臨時工”在履職過程中發生侵權違法行為時,涉事單位多是直接將其開除了事。

無論是協管,還是協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侵權違法,涉事單位大多以“他們是"臨時工",已經予以辭退或開除”的處理結果來回應大眾,平息眾怒。當大家還在關注著事件的後續發展,期待單位或其他責任人能為此事擔責時,卻遲遲沒有等來下文。 

對此,無論是正式工還是臨時工,只要他代表行政機關,他的所有的執法行為產生的後果就都應由行政機關來負責,不能因行為人的身份是“臨時工”而免責。如行政執法中造成當事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由涉事單位進行賠償;若受害人就該行政執法行為提起訴訟,也只能起訴行政機關,而不是具體的執法行為人。至於執法臨時工的個人責任,應在單位對外承擔責任之後再行追責。

3.“臨時工”不一定是“替罪羊”,行政機關遭遇信任危機。

在諸多惡性公共事件中,網友們對涉事單位事後關於“臨時工”說辭的關注度,甚至超過了暴力執法事件本身。他們質疑涉事單位是有意拿“臨時工”當“替罪羊”,以此逃避本該由單位承擔的責任。“今天你被臨時工了嗎”的調侃語一度在網上廣泛流傳。

但其實,臨時工真的只是涉事單位推卸責任的“擋箭牌”、“替罪羊”嗎?在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馬懷德看來,回答這個問題要先看到底是不是臨時工實施了侵權違法行為。他認為,如果不是臨時工在執法,行政機關就有拿臨時工當“替罪羊”的嫌疑;如果確實是臨時工所為,就不存在“替罪羊”之說。

實際上,公眾也並非不知道有些侵權行為很有可能就是“臨時工”所為。令他們反感的是,涉事單位總把“臨時工”推出來承擔責任,一“開”了事,自己不用承擔責任。這讓網友們有種被敷衍、被愚弄的感覺,久而久之,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度也就減少了。

一直以來,很多人都有會這麼想:既然臨時工參與執法了,那麼他們就會有執法權,今天小編就告訴大家,這是錯誤的,臨時工只有協助執法的權利,在法律層面來講他們是不具備執法權的,這麼說來,臨時工行政執法的處理也就是不合法的。所以行政單位想把一些髒水往臨時工的名義上潑,是對人民的不負責任。小編希望行政單位能認真負責的為人民服務,讓我們重拾對其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