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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和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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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和名譽權
言論自由
你好,根據1998年10月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訊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併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