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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可以申請聽證嗎?

行政訴訟 閱讀(5.29K)

一、行政強制執行可以申請聽證嗎?

行政強制執行可以申請聽證嗎?

可以申請聽證處理,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該行政事項是否合法而定,被執行人對 相關情況處理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處理,要求申請聽證的,也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聽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