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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對行業怎麼樣訴訟保全?

行政訴訟 閱讀(2.83W)
擔保公司對行業怎麼樣訴訟保全?

一、擔保公司對行業怎麼樣訴訟保全?

擔保公司會以自己的信用做擔保,向法院出具保函。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訴訟保全,一般要提供相應或超過被保全財產的等值擔保,如果申請人沒辦法提供,可以找擔保公司,一般法院認可擔保公司的保函,這樣沒辦法提供等值擔保的問題就解決了,但是擔保公司也是需要收取相應的擔保費用,一般擔保費用有個最低價,即最低消費,看具體擔保公司的規定,有的是1%。這樣就可以保證訴訟勝訴後,被告方的財產可供執行,不會出現勝訴而沒處執行的困難。

二、訴訟保全裁定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一)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為防止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而採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

(二)保全執行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保全為主。

(三)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援,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醫療衛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保全措施,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彙報。

(四)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著裝整齊,舉止文明,並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五)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後,立即製做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

(七)被保全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48小時內採取措施。在上述時間內未能採取措施的,應報告庭長及主管院長並說明原因,經批准後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執行。

(八)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同時將採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

(九)情況緊急時,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快速辦理,可通過電話方式直接向領導請示,有關審批手續等均可事後補辦。

三、訴訟保全解除方法是什麼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於控制和便於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

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式性規定中,訴訟保全是很常見的一種措施,其實主要就是因為一方當事人害怕自己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比如和債務人私自轉移財產等,導致自己的債權無法得到很好的清償,此時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