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提起代位權訴訟條件有哪些?

行政訴訟 閱讀(1.93W)

代位權和撤銷權其實都是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因為在借貸關係中,經常出現債務人通過減少自己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事情出現,為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而法律就賦予了他們這兩項權利。而其中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時候,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那提起代位權訴訟條件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提起代位權訴訟條件有哪些?

一、什麼是代位權

代位權是合同法中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都有權行使代位權,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經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並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被行使完畢,則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就該項權利再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二、提起代位權訴訟條件有哪些

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又一構成要件。只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才能代債務人而行使,否則就會侵害次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也應該清楚提起代位權訴訟條件是什麼了吧,在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主要涉及到了四個方面的條件,各位可以通過上文進行具體瞭解。而如果債權人要想行使自己的撤銷權,那麼也是要在滿足了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