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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行政不作為處理方式有哪些?

行政訴訟 閱讀(2.85W)

一、事業單位行政不作為處理方式有哪些?

事業單位行政不作為處理方式有哪些?

起訴、不作為的行政職員主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是罷免特定行政職員的職務等,都是事業單位行政不作為處理方式。

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覆、拖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不作為承擔什麼責任?

1、《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2、《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

不進行資訊公開,或者是不履行自己的職務等,都屬於行政不作為。大多數普通公民,在由於行政職員的不作為,受到了傷害之後,會選擇起訴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若是不作為的主體,可以主動的承擔責任,此時也不必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