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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為多少年?

行政訴訟 閱讀(2.99W)

一、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為多少年?

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為多少年?

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就要取決於糾紛的爭議物件,才能確定時效的期限;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鑑定的,自鑑定單位出具鑑定意見後二年。

3、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間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屆滿未主張即喪失訴訟時效。發包人未經竣工質量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喪失主張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訴訟時效。

4、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牆面、衛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

農村的磚木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30年後二年;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50年後二年;

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70年後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據此受理完全正確;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100年後二年。

5、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任,期屆滿後二年。

二、建設工程合同效力如何確認?

1、審查發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備建設與承包施工資格;

2、審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以及是否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是無效民事行為或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效力待定行為;

4、審查合同是否經過了必要的程式;

5、審查總分包是否合法應對合法總分包、非法分包、倒賣合同、合同轉讓與轉包作出正確的界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程合同如果出現了糾紛,那麼對於雙方協商好的事情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在訴訟的時效之內進行,一般最長為三年,最短為一年,所以, 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確定好爭議的物件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