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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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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民事賠償案件以外,還包括行政賠償,所謂的行政賠償是指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了行政機關人員的侵害,公民個人可以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賠償。就比如公檢法機關人員在辦案的過程當中冤枉了我國公民,當事人在日後可以要求國家賠償,這就是屬於行政賠償當中的一種。那麼,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的條件是什麼呢?

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原告是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作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是執行行政職權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原告提起賠償訴訟,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賠償爭議必須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賠償訴訟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訴訟管轄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

(5)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這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

(6)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為2年,從侵害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賠償義務機關處理期限屆滿後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併請求賠償的時效按照行政訴訟的規定進行。

二、行政賠償訴訟程式

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式分為行政複議程式和行政賠償訴訟程式;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對此,行政複議法第29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這是受害人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法律依據。行政複議申請人往往是受害人,必須是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人申請複議應遞交申請書,在申請複議的理由和要求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並寫明違法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損害程度,具體賠償要求等。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是賠償義務機關。在行政複議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受理和審理適用行政複議程式。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程式,行政複議機關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在賠償處理中行政複議機關可以適用調解,以調解書的形式解決賠償爭議,也可以作出賠償的裁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9條規定,如果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申請人沒有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也應當決定予以賠償。行政複議機關在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違法的同時,應當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申請人對複議機關作出的包括賠償裁決在內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國,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的條件主要包括,首先,原告方必須是屬於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已經死亡的話,按照國家的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人可以代表當事人提起行政賠償。其次,行政賠償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當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也必須要以事實證據為基礎,行政賠償案件的有一個前提條件是先要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