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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 | 誰負責

行政賠償 閱讀(1.77W)
行政賠償 誰負責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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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大家行政賠償 誰負責呢?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舉證責任的分配】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七條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