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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誰

稅務訴訟 閱讀(1.24W)

1.一般情況下,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共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均為賠償義務機關。
2.經過上級稅務行政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上級稅務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損害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3.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賠償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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