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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要件有哪些?

行政賠償 閱讀(6.33K)

行政賠償國家的行政機關給我國公民帶來一定的損失,從而進行賠償的規定。近年來與行政賠償有關的問題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嚴峻。我國公民對此也很關心。法律上關於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要件的規定有很多,下面讓小編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法律中提起行政賠償的條件。

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要件有哪些?

法律中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要件?

1、請求人必須具有請示權

請求權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主張賠償的權利。因此無請求權人不能主張賠償。一般來說,請求權人就是其全法權益遭到迫害的直接承受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有請求權的公民死亡時,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請求賠償,有請求權的法人或基他組織終止時,繼續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2、賠償請求必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起。

賠償義務機關是代替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受害人請求賠償時,首先要明確誰是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包括:違法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行政機關;違法行使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職權造成損害的組織;違法行使受委託的行政職權造成損害的組織或個人的委託行政機關;複議決定加重了侵害的複議機關等。當有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時,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除上述賠償義務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未經法律授權秒得接受受害人的賠償請求。

3、賠償請求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

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必須是法律規定應該賠償之損害範圍或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的範圍有明確規定的,否則,請求不能成立。

4、賠償請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

法律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賠償請求權,並非無限制地永遠保護,而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如果請求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則在程式上喪失了要求法院強制義務機關履行義務的權利。當然如果在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權利人仍提出要求,而義務人願主動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受領。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開始計算。超過法定期限,請求權即予消滅,行政機關將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便是法律上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要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只有有請求權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請求。所以,我們在使用法律的武器之前,還是要充分了解法律,一定要合理運用。回到我們的問題上來,在提起行政賠償之前一定要了解法律,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