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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請求人的條件

國家賠償 閱讀(1.35W)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中,其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行政賠償請求人必須是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即合法權益受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二,行政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其合法權益遭受違法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範圍內發生了實際的損害,是直接的損害。第三,行政賠償請求人認為其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是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存在因果聯絡,且是由其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我國行政賠償請求人主要有:第一,公民可以作為國家賠償請求人。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本人可以作為請求人,在特殊情況下,受到侵害的公民的監護人也可以代為請求,如父母、受害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第二,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國家賠償請求人。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請求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話,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國家對其進行賠償。

行政賠償請求人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