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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複議律師解答 閱讀(2.29W)

一、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這裡只是申請人自己“認為”就可以,事實上這種“認為”可能有對有錯,但不影響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二、是依法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三、是通常情況下提出複議申請的公民應當是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本人。

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三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可以自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滿60日後,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對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