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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作出的行政複議有效嗎

行政複議 閱讀(1.21W)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據此,行政複議的最長時間為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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