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環境保護>環境行政複議>

申請環境資源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環境行政複議 閱讀(1.83W)

依據《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5日內會答覆不予受理,7日內會答覆已經轉送,一般問題,從正式受理開始計60日內答覆複議決定,若遇到特殊情況,至多90日內可以得到複議決定。

申請環境資源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行政複議法》

第十七條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複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

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

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複議受理是有期限的,一般為60天,超過行政複議時間的將不再受理此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應將受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