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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 | 行政複議與訴訟只能選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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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8日,遼寧省大窪縣人民政府徵收了郭某的房屋。此徵收決定作出後,郭某於2012年3月14日向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 請求撤銷大窪縣政府的徵收。盤錦市人民政府以郭某的複議申請超出了法定的申請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2012年3月26日,郭某向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不予受理複議決定。

拆遷糾紛,行政複議與訴訟只能選擇使用

在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期間,盤錦市人民政府按遼寧省人民政府督促要求,於2012年6月12日對郭某的複議申請予以受理。2012年5月28日,郭某又對大窪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房屋徵收決定。

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0月作出裁定,駁回郭某的起訴。郭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終審駁回上訴。

負責審理此案的遼寧高院法官曹麗華稱,複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能同時採用的程式。對行政決定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行使選擇權,既可以選擇行政複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來解決爭議,但不能同時使用。在行政複議仍在進行的情形下,對該行政行為又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不應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