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停工令能否申請行政複議?
不服停工令能申請行政複議,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後,當事人不服處罰,申請行政複議的,不影響停產停業的執行,但有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等情形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有哪些內容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申請行政複議的話,首先必須是針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就必須是行政相對人,也就是在主體這個方面必須是適格的之後就可以按照我們國家的《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的書面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會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