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複議>

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處理

行政複議 閱讀(6.46K)
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處理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書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行政複議決定的說理性和法律適用作出明確裁定,認為應當說明理由,並指明需要撤銷的具體情形。裁定指出,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行政複議決定是複議機關居中行使準司法權進行的裁決,且行使著上級行政機關專業判斷權,人民法院對行政複議決定判斷與裁量及理由說明,應當給予充分尊重。與此相對應,行政複議決定和複議卷宗也應當依法說明理由,以此表明複議機關已經全面客觀地查清了事實,綜合衡量了與案情相關的全部因素,而非輕率或者武斷地作出決定。因為只有藉助書面決定和卷宗記載的理由說明,人民法院才能知曉決定考慮了哪些相關因素以及是否考慮了不相關因素,才能有效地審查和評價決定的合法性。不說明裁量過程和沒有充分說明理由的決定,既不能說服行政相對人,也難以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權,還會給嗣後司法審查帶來障礙。

堅持依法行政和有錯必糾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法治並不要求硬性地、概無例外地撤銷已經存續的、存在瑕疵甚至是違法情形的行政行為,而是要求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複議機關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可以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等行政複議決定。因此,複議機關應當審慎選擇適用複議決定的種類,權衡撤銷對法秩序的維護與撤銷對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程度以及採取補救措施的成本等諸相關因素;認為撤銷存在不符合公共利益等情形時,可以決定不予撤銷而選擇確認違法等複議結果;確需撤銷的,還需指明因撤銷許可而給被許可人造成的損失如何給予以及給予何種程度的補償或者賠償問題。如此,方能構成一個合法的撤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