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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強迫購物怎麼處罰

行政處罰 閱讀(2.36W)

1、民事責任。導遊強迫交易,違反民法的自願原則,購物行為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遊客可以提出撤銷購物的(事實)合同,要求退還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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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刑事處罰。情節嚴重者,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