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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前夫不還債務對方起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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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前夫不還債務對方起訴我
離婚後前夫寫借條欠債,我需要償還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可見,“為夫妻共同生活”而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徵。這種債務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還是婚前所負,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反之,離婚後前夫寫借條欠債,如果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都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2.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慮:第一,是否基於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形成的債務;第二,是否基於夫妻合意所形成的債務;第三,是否基於夫妻一方的代理行為所形成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