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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處罰對於聾啞人有哪些審理幫助?

行政處罰 閱讀(2.14W)

公安行政處罰是指當事人沒有對任何人和任何事做出民事或者刑事上的傷害,只是對國家利益或社會現象的一些規定有所處罰的一種行政上的處罰。聾啞人作為一群較特殊的群體,我國在做相關行政處罰上又將如何審查呢。下面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公安行政處罰對於聾啞人有哪些審理幫助。

公安行政處罰對於聾啞人有哪些審理幫助?

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六十一條 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未到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二條 詢問聾啞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詢問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

對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被詢問人,應當為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翻譯人員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

第六十三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的結尾處簽名。

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影,並保持錄音、錄影資料的完整性。

第六十四條 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請求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辦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自行書寫。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在其提供的書面材料的結尾處簽名或者捺指印。對列印的書面材料,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辦案人民警察收到書面材料後,應當在首頁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

第六十五條 詢問違法嫌疑人時,應當聽取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對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核查。

第六十六條 詢問被侵害人、其他證人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其單位、學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也可以書面、電話或者當場通知其到公安提供證言。

在現場詢問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前,應當瞭解被詢問人的身份以及其與被侵害人、其他證人、違法嫌疑人之間的關係。

我們在62條中可以看出。在審理過程中對聾啞人要配備專業的手語人員進行審理,書寫完的材料還要通過被人確定後方可生效。在64條中聾啞人也可以自行書寫,在結束後對每一頁都做簽名、摁手印的合法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