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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環境治理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1.04W)

一、針對環境治理的行政處罰

針對環境治理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我國各立法機關已經意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故而也制定了不少懲罰汙染環境行為的法律規範,根據這些規範,我們可以知道,汙染環境會受到的是行政處罰,那麼,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若這些行為主體,不履行相關的處罰,又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二、環境行政處罰與其他的區別

1、環境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係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臨時約束或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為。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政處罰是一種制裁性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保障性行為;行政處罰是一種最終處理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臨時性的程式行為。

根據這一界線,我們就會發現,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初列的“環境行政處罰”形式中,有些則不屬於“環境行政處罰”,而是“環境行政強制措施”。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7條“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第46條“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水汙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汙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等。

2、環境行政處罰與環境行政執行罰

行政執行罰係指因當事人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包括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依法對其實施另一個處罰,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直到達到前一處理決定被履行時為止。從目的上說,行政處罰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種違法,而行政執行罰是為了迫使當事人履行前一個處理決定而實施的保障性措施;從行為持續性上看,行政處罰是一次性的,而行政執行罰是持續性的;從行為性質上說,行政處罰屬於“基礎行為”,行政執行罰則屬於“執行行為”,兩種行為所處的行為範圍領域是不同的;從被規制的法律上看,行政處罰受《行政處罰法》的調整,而行政執行罰則受將要制定的《行政強制法》的調整。

3、環境行政處罰與責令糾正違法

當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景時,行政機關在對他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同時有權利和責任責令當事人糾正違法,這是《行政處罰法》第23條所明文要求的。但是,實施行政處罰與責令糾正環境違法完全是兩類不同的行為,彼此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制裁,而責令糾正違法是對違法狀態的一種處理;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懲罰,而責令糾正違法是對違法現狀的一種修復;從行為屬性上講,責令糾正違法是一種行政命令列為,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

由此可以知道,環境處罰並不是單獨實施的,在發生不同的汙染環境行為時,會同其他的處罰規定一起使用。對於不願意承擔行政處罰的情形,一般會啟動強制性的流程,一般來說,汙染環境的主體是單位。

因此環境治理的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環境行政處罰不是單獨實施的,噹噹事人拒不履行處罰,相關部門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環境行政執行法、責令糾正違法來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的保障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