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外貿易中,貨物要先進行報關報檢,海關也會對來往的出入境物品進行查驗,並查閱物品出入境證明等。對於一些走私的物品,海關也有權沒收。那麼,貨物被海關沒收是行政處罰嗎?海關還有哪些處罰權利?下文就是就是海關行政處罰形式的內容。
處罰性質
海關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是通過對違反海關法的當事人財產、能力或精神聲譽予以一定的剝奪或者限制以達到規範進出境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注意:海關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不同、海關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
基本原則
①公正、公開原則;②法定原則:程式、處罰(法律賦予、不容懷疑);③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④救濟原則。
現代行政法治要求,“有處罰即有救濟”,“無救濟即無處罰”,行為人受到處罰,同時應具有救濟手段。海關行政處罰中的救濟手段包括:①行政申述;②行政複議;③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形式
(1)警告,包括口頭和書面警告;
(2)罰款,對其中較大數額的罰款(指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的罰款),在做出決定之前要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3)沒收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違法所得;
(4)撤銷報關企業和海關准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註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
(5)取締未經註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和人員的有關活動。
程式
簡單程式
海關對郵件、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及其他海關監管業務中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式。
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式的案件,海關進行現場調查後,可以直接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當場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簽收。
(1)海關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
①當事人當場放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的;
②當事人當場進行陳述、申辯,經海關當場複核後,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複核意見的。
(2)當事人當場放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或者當場進行陳述、申辯以及是否接受複核意見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載,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3)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且當場送達當事人。
(4)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式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得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一般程式規定辦理:
①海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訴、申辯意見無法當場進行復核的;
②海關當場複核後,當事人對海關的複核意見仍然不服的;
③當事人當場依法向海關要求聽證的;
④海關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
一般程式
(1)立案
海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由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調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①沒有違法事實的;
②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處罰時效的;
③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調查取證
海關立案後應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進行調查、蒐集證據,並依法進行,涉及的隱私或祕密應當保守。海關調查取證時海關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的決定
海關關長應當根據對行政處罰案件審查的不同結果,依法作出以下決定:
①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②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③符合撤銷案件規定的,予以撤銷;
④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的收繳條件的,予以收繳;
⑤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偵查部門依法辦理。
(4)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應當在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的規定期限內履行。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海關收到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海關同意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應當及時通知收繳罰款的機構,執行完畢的期限自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超過180天。
逾期不履行決定的,海關可採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②根據《海關法》規定,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③當事人在出境前未交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也未向海關提供相當於上述款項擔保的,海關可以製作阻止出境協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因此,對於貨物被海關沒收是行政處罰嗎?根據上文,海關有權沒收一切走私物品等此項規定。所以是屬於行政處罰。還有其他罰款、警告、取締、撤銷這四種形式。走私貨物的人,不僅貨物會被沒收,還要依法繳清罰款,人才會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