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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三個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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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三個程式是什麼?

行政處罰三個程式是什麼?

1、立案。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檢查監督發現行政相對方個人、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或者通過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舉報,或由其他資訊渠道知悉相對方實施了違法行為,應先予以立案。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調查取證。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3、做出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行政處罰一般程式的適用範圍

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節複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種類

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式處罰,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2、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普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式的法律案件,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的規定。

行政處罰是區別於刑事處罰的,對於違法行為輕微的,沒有達到立案偵查的標準的,可以直接按照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但也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式進行辦理,涉及到處罰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