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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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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行政強制措施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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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法行政傳喚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嗎?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形式或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 強制檢查,包括對物的檢查,對人體的檢查,對人身的搜查,對場所的檢查等。
第二, 查封、扣押、凍結,包括對財產和有關資料的封存,如對投機倒把行為人財物的扣留,對相對人銀行存款的凍結等。
第三, 強制留置與盤問,如人民警察對犯罪嫌疑人的留置與盤問。
第四, 強制傳喚與訊問,如公安機關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其到一定場所,並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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