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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找不到當事人

行政處罰 閱讀(3.26W)
行政處罰找不到當事人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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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如果行政處罰找不到當事人應該怎麼辦?

你所謂的當事人配合應當是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中規定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但實際中當事人往往為了逃避處罰而不接受調查詢問或不如實回答,但這並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實施。行政處罰事實的基本要求是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正確,程式合法,處罰適當。如果你能做到這些就可以在當事人不配合的情況下實施行政處罰了。當然如果在沒有當事人配合的情況下你連違法事實認定都做不到,僅僅希望當事人自己承認違法了,拿只能靠提高自己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解決了。為何在一般情況下一定要讓當事人配合呢?其實就是為了製作《詢問筆錄》而已。因為在調查詢問做筆錄的時候才會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以及迴避的權利。若沒有告知對方這些權利,則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中的程式性要求,也就是程式不合法了。但實踐中當事人不來接受調查是可以視為放棄這些權利的行使。但行政機關同樣要有一個告知的形式,通常是送達一份《權利告知書》講已經認定的違法事實和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不來配合接受調查,就視為放棄權利認可違法事實了。

以上的內容就是關於行政處罰找不到當事人的相關做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