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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 閱讀(2.19W)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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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的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下有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做好執行工作,保證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執行措施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權益,且政策性強,可能會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因此,對於執行措施,行政處罰法作了明確規定。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幾種強制執行措施:

1、加罰。加罰是指被處罰的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在原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處罰的幅度,具體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原處罰決定仍應執行。

2、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機關用封條將被處罰人的財物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扣押,是把被處罰人的財物轉移至另外場所,加以扣留,防止被處罰人佔有、使用和處分。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後,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如交納罰款等,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當事人的財物予以拍賣,以拍賣所得款來抵繳罰款。如果被處罰的當事人在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設有存款帳戶,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納罰款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還可以採取劃撥凍結存款的執行措施。凍結是針對被處罰人的存款採取的一種執行措施,是指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凍結被處罰人的存款時,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凍結被處罰人的財產,不準其提取和轉移。在當事人逾期不交納罰款時,行政機關可以通知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從當事人的帳戶內劃撥支付。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稅務等少數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大多數行政機關還沒有強制執行權。這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強制被處罰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