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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種情況,一是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第二,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這個時間點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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