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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分期繳納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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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當事人,若被判處行政處罰承擔罰金,但是又沒有經濟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分期支付,從法律角度分析,行政處罰分期繳納的意義是什麼呢?對於那些拒不承擔處罰規定的民事主體,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

行政處罰分期繳納的意義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分期繳納的意義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這是我國法律對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作出的明確規定。因此,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維護

執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特定情形無法按時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情況。例如,當事人因生病或遭受火災、水災等突發災害,希望能夠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是主觀上拒絕接受處罰、不履行繳納罰款義務,而是客觀上存在實際困難,無法按時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對此,行政機關應當將這種情形與當事人故意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的行為加以區分,允許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繳納罰款義務。對於當事人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行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以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

二、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法定程式

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應向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請,說明不能按時繳納罰款的原因,行政機關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合理判斷當事人繳納罰款的能力,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調查,即要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又要防止當事人藉此逃避法律責任。當然,法律規定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是有條件的,當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應當按照行政機關的決定繳納罰款,如果當事人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拖延履行,或者超出行政機關批准的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限的,行政機關應當立即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審批

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雖然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即《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所以,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時,當事人不僅要向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請,還應提交其“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它是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同意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申請的重要依據,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有效,因家庭成員生病導致經濟困難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的病歷材料,因家庭遭遇突然變故導致經濟困難的應當提供導致變故的一些證明材料如社群證明、救助機關證明等。

收到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書面申請後,行政機關應當對其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認真核實和嚴格審查,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或進行實地核查,以判斷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確有經濟困難”情形,如當事人確實遭遇了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事件,導致了嚴重的經濟困難,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批准其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如當事人經濟確實困難但不嚴重或者是暫時的,行政機關可以批准其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但寬限期限應當嚴格控制;如當事人借申請之名行拖延執行之實,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不予批准。

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審批,可能涉及案件的強制執行和行政訴訟等問題,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特別是對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理由認定,一定要嚴格、細緻,因為此類案件逾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如果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理由不充分,法院會認為行政機關逾期申請強制執行的理由不“正當”,就有可能駁回強制執行申請,增加執法風險。

四、沒收違法所得能否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罰款可以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是否包括沒收的違法所得,也就是說違法所得能否延期或者分期繳納。《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將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兩種行政處罰種類作了嚴格區分,所以該法第五十二條的“罰款”應當是嚴謹的法律用語,不能作廣義的解釋,不應包括沒收非法所得。

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在財產權利上的區別在於,罰款是對當事人合法財產的剝奪,沒收違法所得則是對當事人非法佔有的財產的剝奪,非法佔有的財產因其“非法”應當立即沒收,所以不允許延期或分期。

五、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

延期繳納罰款可以延期多久,是延期一個月還是若干年?分期繳納罰款可以分幾期,是分二期還是若干期?這些問題,《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都未作明確規定,這似乎給了行政執法人員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同時也增加了行政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難度。假如當事人要求延期繳納的時間為十年或更長,或者分期繳納的期數為十期或更多,行政執法人員如何裁量。當事人請求延期十年或分十期看起來不合常理,但行政執法人員不同意的“法律依據”又在哪裡?這顯然缺少客觀的評判標準。如果要求行政執法人員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作出裁量,執法實踐中不易把握,當事人也不易接受。

在延期繳納罰款的期限上,有的觀點認為不能超過六個月,理由是《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全面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8號)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機關批准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的,當然屬於正當理由;其次,如果當事人在批准的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應當從批准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最後期限之日起開始計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因為《解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行政機關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期限就是“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 ,所以應當從這個指定期限之日起開始計算申請執行的時間;另外,《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所以,對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執行期限的計算,也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我國制定諸多處罰規定的目的,不會在於處罰民事主體,而是為了使其畏懼於受到處罰,而實施違法行為,對於民事主體個人來說,若不能支付,可以提出分期支付的請求,但是不得拒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