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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處罰最重的處罰是

行政處罰 閱讀(2.55W)

我國在進行社會治理時,公安作為一類比較重要的行政機構,對我國的管理和執行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我國公安有權力對一些違法案件進行相應的處罰。那公安行政處罰最重的處罰是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公安行政處罰最重的處罰是

一、行政處罰程式違法的法律規制

1、行政處罰法。有權機關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式實施處罰;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有權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有權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式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行政許可法。對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3、行政強制法。有權機關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強制,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行政複議法。複議機關對違反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可決定採取“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方式處理。

5、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可採取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限制”規定,給了程式違法的行政行為以“復活”的機會。

二、提起訴訟的法律基礎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所以法院應該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對這部分法律的規定較為明確。確定了這類法律的具體處罰條件,根據相應的犯罪事實進行相應的處罰。對於相應的起訴法律,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規定我國的相關機關都可以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