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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處罰型別有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3.17W)

土地行政處罰型別有哪些?

土地行政處罰型別有哪些?

土地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以下五種:

1、罰款;

2、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3、責令退還非常佔用的土地;

4、沒收違法所得;

5、責令限期改正、治理。

土地行政處罰管轄

第五條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省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七條國土資源部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一)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予立案調查的;

(二)案情複雜,情節惡劣,有重大影響的。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

第九條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第十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土地行政處罰立案等相關時限

1、立案時限。執法監察機構核查後,認為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啟動立案呈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追訴時效。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恢復原狀前,應當視為具有繼續狀態)。

3、證據先行登記儲存。調查中發現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發出《證據先行登記儲存通知書》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處罰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前,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製作筆錄。

5、聽證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聽證機構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6、處罰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特別複雜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是要分很多種型別的,而且違法的情況不一樣,處罰的條例就會有所不同,雖說行政處罰沒有上升到犯罪的地步,但是我們還是要吸取教訓承擔起應有的責任,這樣才是我們公民所應該做的事情,只有遵守法規才能維護一個國家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