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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是否是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 閱讀(1.54W)

一、責令改正是否是行政處罰的種類?

責令改正是否是行政處罰的種類?

責令改正並非行政處罰的一種,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程式而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在學理的分類上當屬於“行政命令”之一種。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故上述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處罰,屬於行政處理行為。

二、《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責令改正的具體處罰情況,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向行政機關進行諮詢瞭解,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