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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 責任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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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在大家的日常生活當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當然即使是物業國家也是有相應的管理條例來規範他們的行為的,這就是大家比較熟悉的《物業管理條例》了,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物業的行為、責任、處罰種類等都做了規定,那麼物業管理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責任是什麼樣的?

物業管理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責任是什麼樣的?

一、種類

(一)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二)未制定安全防範應急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三)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後,原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由頒發其資質證書的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資質;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四)退出服務時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在一年內不得參加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五)洩露業主資訊資料的,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責任事項

1、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及時立案。

2、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執法人員共同參加調查取證。

3、應當依法調查和儲存證據。

4、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6、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及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責任事項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實在出現糾紛的時候對相應的責任事項進行認定的話才是至關重要的,其實很多人都誤解了物業,其實在一定條件下物業擁有者類似於管理者的地位,需要對小區內一些案件進行及時的跟進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