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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和罰金行政制裁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罰 閱讀(1.89W)

一、罰款和罰金行政制裁有什麼區別?

罰款和罰金行政制裁有什麼區別?

罰款和罰金行政制裁的區別在於:

1、性質不同:

罰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既可以附加於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以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的金錢為內容,是人民法院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財產權利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行為採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訴訟的行為,防止妨害訴訟行為的再次發生。

行政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處罰方式,是行政機關剝奪行政相對人部分財產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

罰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作出判決;司法罰款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書》;行政罰款由主管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依法實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3、法律依據不同:

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有關行政法律規範和《行政處罰法》。

4、適用的物件不同:

《刑法》規定的罰金具有廣泛的適用物件,既可適用於處刑較輕的犯罪,也可適用於處刑較重的犯罪;主要適用於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司法罰款的適用物件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阻止、妨害證人作證的人,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查封、扣押財產的人,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拒不履行協助調查、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行政罰款的適用物件是各種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和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罰金,與沒收財產同屬財產刑,但其罰金的數額由犯罪情節決定,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可借債繳納,數額較大的,還可分期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的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犯罪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追繳,

如果被判罰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或者免繳。沒收財產、罰金,都是刑罰,非須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執行。

罰款,是行政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而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稅務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式決定罰款數額,

不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性質上與沒收財產、罰金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沒收財產、罰金、罰款任何單位不得截留、佔用、私分,必須上繳國庫歸國家所有。

綜上所述,在行政制裁的各種方式當中與財產有關的罰金和罰款在表面上看都是給老百姓作出了一種不利的處罰,但是罰金因為是司法中給出的判決處罰,而罰款通常是在公民在生活中違反了規定才會面臨的,而且罰金相對來說適用的情況會更多一些。